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水)决字[2025]第190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水车*******,现住新化县上梅街道煤*******。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至7月29日期间,罗XX在抖音上联系不法分子,出借自己使用的电话号码“18692878738”、“15576312761 ”给他人使用,共计发送诈骗类短信三百余条,从中获利12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