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交)决字[2025]第0195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凤无证驾驶湘NLExx1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城北加油站路段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现场查获,经查,张x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及查获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查询、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