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郴州市汝城县附城*******。
现查明朱X飞、何X涛和袁X凌在实施盗窃之前的几天,朱X飞和袁X凌两个人约定好一起到县城的马路边盗窃摩托车电瓶,并着手准备工具。朱X飞准备一把电钻、一把螺丝刀、一副手套,袁X凌准备一跟撬棍、一把剪刀,工具准备好之后放在了朱X飞的一个书包里面,然后书包放在了袁X凌家里。2025年7月29日凌晨0时许,朱X飞联系袁X凌约定一起到汝城县卢阳镇酷8台球室打台球,并约定打完台球后一起到县城的马路边盗窃摩托车电瓶。朱X飞叮嘱袁X凌出门的时候将装有工具的书包一起带出来。随后袁X凌驾驶其母亲的女式两轮摩托车带着装有工具的背包找到朱X飞。接上朱X飞之后,袁X凌驾驶摩托车载着朱X飞到汝城县卢阳镇江头村唐家组找到何X涛,朱X飞向何X涛提议一起去盗窃摩托车电瓶,何X涛随即同意。袁X凌、朱X飞和何X涛约定好由朱X飞负责拿工具盗窃摩托车电瓶,何X涛和袁X凌负责望风、给朱X飞打灯。随后三人驾驶摩托车到汝城县卢阳镇九龙国际小区酷8台球室打台球。到2025年7月29日3时许,朱X飞骑着摩托车带着何X涛和袁X凌在汝城县县城寻找目标,骑到汝城县人民医院大门口附近时,发现汝城县人民医院大门对面的餐馆附近停着很多摩托车,然后三人将摩托车停到餐馆旁的药店门口,先是在湘中味餐馆前选了一辆黑色摩托车,由朱X飞拿工具盗窃,袁X凌拿手机打灯,何X涛在附近路上望风。朱X飞得手以后,又在附近一个叫做林姐餐馆的门口发现两辆摩托车,然后也是朱X飞负责用工具偷摩托车电瓶,何X涛和袁X凌轮流为其望风和打灯。盗窃了3个电瓶之后三人骑着摩托车离开现场,将电瓶藏在汝城县职业中学对面马路的绿化带草丛里面。
朱承飞、何国涛和袁奥凌在实施盗窃之前的几天,朱承飞和袁奥凌两个人约定好一起到县城的马路边盗窃摩托车电瓶,并着手准备工具。朱承飞准备一把电钻、一把螺丝刀、一副手套,袁奥凌准备一跟撬棍、一把剪刀,工具准备好之后放在了朱承飞的一个书包里面,然后书包放在了袁奥凌家里。2025年7月29日凌晨0时许,朱承飞联系袁奥凌约定一起到汝城县卢阳镇酷8台球室打台球,并约定打完台球后一起到县城的马路边盗窃摩托车电瓶。朱承飞叮嘱袁奥凌出门的时候将装有工具的书包一起带出来。随后袁奥凌驾驶其母亲的女式两轮摩托车带着装有工具的背包找到朱承飞。接上朱承飞之后,袁奥凌驾驶摩托车载着朱承飞到汝城县卢阳镇江头村唐家组找到何国涛,朱承飞向何国涛提议一起去盗窃摩托车电瓶,何国涛随即同意。袁奥凌、朱承飞和何国涛约定好由朱承飞负责拿工具盗窃摩托车电瓶,何国涛和袁奥凌负责望风、给朱承飞打灯。随后三人驾驶摩托车到汝城县卢阳镇九龙国际小区酷8台球室打台球。到2025年7月29日3时许,朱承飞骑着摩托车带着何国涛和袁奥凌在汝城县县城寻找目标,骑到汝城县人民医院大门口附近时,发现汝城县人民医院大门对面的餐馆附近停着很多摩托车,然后三人将摩托车停到餐馆旁的药店门口,先是在湘中味餐馆前选了一辆黑色摩托车,由朱承飞拿工具盗窃,袁奥凌拿手机打灯,何国涛在附近路上望风。朱承飞得手以后,又在附近一个叫做林姐餐馆的门口发现两辆摩托车,然后也是朱承飞负责用工具偷摩托车电瓶,何国涛和袁奥凌轮流为其望风和打灯。盗窃了3个电瓶之后三人骑着摩托车离开现场,将电瓶藏在汝城县职业中学对面马路的绿化带草丛里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2025年6月23日晚上20时许,朱X方在欧X澎的店内(汝城县云头路XX麻将机店)打麻将,23时许何X进入XX麻将机店,听到了朱X方声音,就朝着声音的方向走去,何X站着看了一会朱X方打麻将,因为之前朱X方和别人说她坏话,何X突然拿起半杯水泼在了朱X方身上,之后何X走了出去,朱X方一边骂何X一边继续打麻将。何X听见朱X方还在骂她,随即一边骂着朱X方一边走进朱X方打麻将的地方,朱X方也一边骂着何X一边往外面走,随后俩人互相撕扯了头发,何X用右手抓住了朱X方的头发,左手就去抓掐朱X方的手臂,朱X方也用右手去抓掐何X,何X与朱X方撕扯了一分钟左右就被欧X澎拉开。造成朱X方头皮挫伤、颈部擦伤、四肢擦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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