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军)决字[2025]第038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华王*******,现住郴州市安仁县华王*******。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14时许,张**因与其曾工作过的汽配厂老板唐金林存在债务纠纷,张**便威胁唐金林还钱,不还钱张**声称要搞唐金林,后唐金林把此事告诉张**父亲张顺生,当日15时许,张顺生与妻子曹冬花到安仁县永乐江镇禾市保障找到张**询问情况,张**在禾市保障房屋B1栋302房得知其父张顺生是为了唐金林事来劝说他,张**便与其父张顺生发生争吵,并辱骂其父母是两头蠢猪,然后张顺生要教训张**,张**便从其卧室床铺枕头下拿出一把水果刀,用水果刀将张顺生右手背关节部位,左手手指部位划伤,造成张顺生右手背关节部位及左手手指多处裂痕出血。
以上事实有张X平、张X生、曹X花询问笔录,张X生伤势照片,张X平指认照片,作案工具,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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