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桃川*******,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
现查明:2025年05月15日22时许,周*与唐×龙等人在江永县潇浦镇××区××早餐快餐店内以“三公”划龙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周*下注3000元,输了3000元。之后周*在向唐×龙进行赔付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周*伙同尹树发等人在江永县潇浦镇××区××早餐快餐店附近与唐×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冲突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3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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