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水)决字[2025]第197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火厂*******,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火厂*******。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违法人员王××为购买便宜烟花爆竹,让其儿子王×驾驶湘E19DU9五菱小货车从火厂坪镇出发到衡阳县库宗桥镇祥富烟花爆竹店购买了8页爆竹50箱(每箱40封)、60发烟花36箱、48发烟花50箱,途经邵东市水东江镇开发村时,被邵东市公安局水东江派出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指认照片、非法运输车辆照片、本人陈述、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开展非法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没收非法财物(扣押的136箱烟花爆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