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李XX与其亲戚与同案人员易XX因债务问题,在XX市XXX区因口角发生冲突,报警后调解未果,易XX就与李XX相约到XX县XX镇解决问题。2025年7月30日,违法行为人李XX带着郭XX等人主动到达易XX曾相约的地点,即XX县XX镇XX片的一个河堤旁对债务问题进行沟通,沟通未果后李XX先与易XX发生口角冲突,后开车向前冲击撞伤一名围观男子。李XX发现自己撞到了该名男子后下车,随即与易浩添发生肢体冲突,两人扭打在一起后被围观人员分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易XX的陈述与申辩;围观证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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