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9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廉桥*******,现住长沙市望城区百合*******。
现查明:2025年05月07日01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周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环的XXX立交桥路段时,被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酒精呼气仪检测,结果为XX毫克/100毫升,因其现场提出异议,民警遂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后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违法行为人周XX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XX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周XX曾于XXXX年XX月X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查获,并于同年XX月XX日接受处罚。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周XX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周XX的陈述和辩解;3、理化鉴定结果、送达回证;4、酒精呼气检测单、告知笔录;5、第一次酒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人员、车辆、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