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石)决字[2025]第063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春联街*******,现住湖南省攸县春联街*******。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违法行为人李××伙同彭××(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刘×(未到案)在攸县春联街道××社区××组李××的老家吸食含有“冰毒”、“麻古”的混合型毒品;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李××在攸县联星街道K8家庭豪寓酒店××××房间内吸食含有“冰毒”、“麻古”的混合型毒品。2025年7月31日,经提取违法行为人李××的毛发进行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成份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2017年10月份,李××因吸毒的行为被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提取相关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