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汾)决字[2025]第075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汾市*******,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汾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22时许,在临武县汾市镇小湾村一处民房中,唐**、唐贤桃召集唐友国、唐先海、唐仁标等人以“虾公鲤鱼”的方式赌博,唐**、唐贤桃二人坐庄,赌客每局下注金额1-10元不等,全场输赢2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现场出警视频,唐X保、唐X桃、唐X标、唐X国、唐X海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由于唐**在本案发生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