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古娄*******,现住大祥区火车南站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2时50分许,违法人员谢X在双清区XXXX前面看见一辆未拔钥匙的蓝色电动车后,因生活拮据没钱,遂将蓝色电动车盗走并于当天15时许将盗来的蓝色电动车以八百五十元的价格卖给XXX修理店,被盗电动车价值约一千余元,电动车目前已归还给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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