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田)不决字[2025]第0085号
违法行为人麻**,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麻**分别于19时40分、20时14分许将株洲市石峰区**小区9栋楼下井盖当废铁各拿走一个,2025年7月26日20时14分,麻**在株洲市石峰区**小区9栋楼下井盖当废铁拿走一个,共计拿走3个,共计价值120元。因其本人没有犯罪故意,违法事实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和辩解、违法行为人供述、视频监控、谅解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违法事实不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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