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蒋)决字[2025]第060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蒋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蒋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4时许,杨**、杨立民、杨佑清、刘细初四人在蒋家嘴镇七家坝村王建军的家中打牌,因摸对时杨**坐错位置,违法人员杨立民与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发肢体冲突,最后双方均造成对方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