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印)决字[2025]第064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印塘*******,现住双峰县印塘乡印塘*******。
现查明:2025年1月27日08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因纠纷与邻居周嫦娥等发生矛盾冲突,在冲突过过程中李**推搡周嫦娥,造成周嫦娥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李**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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