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南)决字[2025]第0469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13时许,姚某在南县南洲镇××路××号××××水果超市内,趁店老板姚某某睡觉之际,盗得柜台抽屉里的零钱168元,后姚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姚某某抓住并扭送至南洲派出所。另查明,2024年05月,姚某因盗窃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现勘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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