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一)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一渡*******,现住湖南省新宁县一渡*******。
  现查明:2024年3月,何×辰(身份证号码:4×05×00109178217,户籍地×县×镇×村杜塘组40号)在×省×市×镇一家台球厅碰到李×隆(身份证号码:430528200204128218,户籍地:××县×镇×村陈子凹组49号),李×隆以赚钱为由向何×辰租借银行账户,何×辰明知租借银行卡给他人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17568300004853646)借给李×隆,并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将银行卡绑定到李×隆的微信上。何×辰银行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一起,导致×省×市荔城区的林×丽被诈骗,何×辰的涉案银行卡关联涉诈金额19599元。另查明李×隆于2024年4月被×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8月被×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事实有何**的陈述和申辩、国家大数据反诈平台下发相关线索、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