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小)决字[2025]第051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0日,违法行为人吴XX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说可以为其办理低利息贷款,然后互相加了微信,对方讲需要包装流水才能办理贷款手续,于是,吴XX在对方的安排下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号是621700299010312XXXX/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号是621669750000479XXXX/湖南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卡号是623090181812677XXXX)卡号等信息提供给对方并帮助对方转账刷流水,导致北京市朝阳区的韩XX被诈骗50000元和安徽无为市的章XX被诈骗3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两个受害人立案材料、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