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46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香*******,现住隆回县荷香桥镇田*******。
现查明:2025年2月至4月,旅客×××在隆回县×××假日酒店入住期间,隆回县×××假日酒店经理胡爱国未如实登记该住宿旅客的入住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单位负责人的陈述、违法单位员工的陈述、入住旅客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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