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蒙)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理公*******,现住桃源县理公港镇杜*******。
  现查明:2025年5月中旬,违法行为人朱xx通过抖音短视频学习玩具气枪的安装后,便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了水管、弯头、弹簧等气枪配件,随即在广州市的租房里使用拼多多上购买的水管、弯头、弹簧等物品组装成一把疑似气枪,组装后一直放在广州租房中未使用。2025年7月9日晚上,朱xx乘私家车送小孩回岳父蔡xx家时一起将其组装好的气枪带至石门县蒙泉镇xxx村其岳父蔡xx家,7月10日上午10时许到达。7月11日下午17时许,朱xx使用其组装好的气枪在岳父蔡xx家门口对着门前桔园里的鸟开了一枪,后在公路旁对着其隔壁房屋屋顶的鸟开第二枪。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该枪支是以可燃气体为动力的气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书、枪支配件购买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