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464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蔡桥乡农科*******,现住邵阳县蔡桥乡农科*******。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晚10时,违法行为人雷**骑着电动车路过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小区时,看见一名女生长的漂亮,随即想添加对方的微信,便跟随该名女子进入小区内。当该女生进入到×××××小区10栋1楼楼梯处准备上楼时,雷**尾随进入到该楼栋内并要对方跟他外出玩耍,被对方拒绝后,两次强行用手抓住对方手臂,不让对方离开。直到该女子叫喊,雷**才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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