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32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凌晨3时许,王XX(72周岁)窜至临澧县安福街道XXX街“XXXX开关”店铺前,将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湘JXXXXX的蓝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1800元。被盗摩托车已找回退还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材料,报案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价格认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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