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801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2年初,夏某经朋友推荐,通过其朋友发来的网站链接,下载了一个名为NG28赌博网站,后夏某在这个赌博平台前后充值了将近20余万进行赌博,并将其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29××××4209510绑定在该平台,期间有输有赢,今年七月份在平台赢了十万余元,于是其将100000元从平台上提现到上述绑定的银行卡内,其中涉嫌诈骗资金的两笔,一笔赵波:4877元,一笔陈明:5123元,共计1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其本人陈述、赌博网站充值记录、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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