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不决字[2025]第0092号
违法行为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洪山*******,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贺**路过株洲市天元区****店门口的人行道处,因其流浪多日饥饿难耐,发现一台停在路旁的电动车上有一个白色塑料袋内有一个饭盒,趁四周无人,遂将该白色塑料袋提走,后其打开饭盒内无食物,便将饭盒随手丢弃在路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频监控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人贺江南的行为触及盗窃的行为,因其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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