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3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现住益阳市赫山区龙光*******。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23时02分许,张×芳饮酒后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湘H××125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路大海棠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张×芳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当日23时50分许,民警带张×芳到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医护人员提取了其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芳血液中乙醇含量108.1mg/100ml。2025年07月31日, 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张×芳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另查明,张×芳于2023年02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赫山大队查获并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张×芳的供述。2.查获经过。3.人车合一照片。4.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犯罪嫌疑人张×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报告。7.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单。8.视频资料。9.驾驶人 违法信息查询单。10.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