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治)决字[2025]第1267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梁*(系村BA现场工作人员及球员)在涟源市湄江镇朱岩社区村BA球赛场地外,因领取礼品一事与球赛执行经理龙长瑜发生争执,梁*先用矿泉水瓶子砸龙长瑜的头部,龙长瑜后退,梁*跟着过去继续殴打龙长瑜,后被现场的人劝开。2025年7月31日,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行为人梁X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梁*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