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八)决字[2025]第0160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易×在“发婆”(未到案)处花费250元购买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发婆”实际给了易×一个满油的烟弹和一个快抽完的烟弹。2025年7月30日,违法行为人易×携带烟杆和这两个烟弹至××门××乐园游玩,并在××乐园的厕所及大厅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在其身上发现一个插有烟弹的电子烟烟杆。经对违法行为人易×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违法行为人易×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尿检报告,吸毒成瘾认定书,尿液检测资格,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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