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事)决字[2025]第0232号

  被处罚人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11时24分许,徐×纯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HD×××81的小型轿车沿团圆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学府路交叉路口掉头时,与沿团圆路由北往南行驶由李×驾驶车牌号为湘HRB175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我局民警现场对徐×纯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49mg/100nl。经调查询问,湘HD05××81小型轿车属性为预约出租客运。于当日12时33分许我局民警带领徐×纯前往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液样本。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徐×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9mg/100ml。徐×纯对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