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武溪*******。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下午,因周X汝在学校被代X琴等人殴打,龙X艳、李X英、周X等人赶到学校要求学校领导处理此事。在学校保安室内,校领导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时,代X琴与其奶奶许X秀赶到保安室内,龙X艳见代X琴面带笑容便质问是什么意思,随后许X秀与龙X艳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在争吵过程中许X秀说了一句让周X汝打回去,随后李X英拿着周x汝的手朝代X琴脸部打了一下,代X琴被打后想还手反抗,李X英用手扇了代X琴一耳光,随后龙X艳、李X英欲扑上去殴打代X琴,许X秀上前去阻拦,龙X艳、李X英便与许X秀扭打到一起,双方各自用手击打对方的手臂,龙X艳在此过程中用手朝许X秀的脸部打了一下,在此过程中,周X上前用脚朝许X秀的屁股踢了一脚并将其推倒在地,随后双方被劝开。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李**在作案时系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溪县信用联社白沙分社(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