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5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鲁塘*******,现住郴州市北湖区阳光*******。
  现查明:2024年10月12日01时36分许,驾驶人何**饮酒后驾驶湘LDB2286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郴州市北湖区博物馆路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mg/100ml。驾驶人何**对吹气结果有异议,要求抽血检测。2024年10月17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驾驶人何**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20.26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何**驾驶的湘LDB2286号轻型栏板货车的使用性质为货运,此次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执法照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3年11月5日在宜章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