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606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酉港*******,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夏又学、 周明桃、王*、李琴蓉等人在汉寿县龙阳街道新街社区肆筵喜茶楼777包厢内参与单注为20至30元的麻将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违法行为人夏又学赢了2000元;违法行为人周明桃输了700元;违法行为人王*输了600元; 违法行为人李琴蓉输了70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现场查获视频、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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