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决字[2025]第0662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7月初的一个晚上,违法行为人何××平在株洲市渌口区×××路口的一个无名麻将馆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经对何××平的新鲜毛发进行检测,毛发检测结果含有甲级安非他明成分,另查明违法行人何×××平于2024年9月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行政拘留5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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