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白)决字[2025]第033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白果*******,现住衡山县白果镇同兴*******。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9时许,刘X付窜至衡山县白果镇楚南桥社区白果XX移动营业厅内,趁店内无人看守之际、临时起意,拉开柜台抽屉盗走人民币现金6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案发现场监控及治安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