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学)决字[2025]第0929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翻江*******,现住湖南省湘乡市翻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10时许,匿名报警: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贺*,在明知系转拨诈骗电话的前提下,以牟利为目的,联系其上线“西瓜”,约定以150usdt每小时的价格转拨诈骗电话,后使用其女朋友陈文静(未到案)所持有卡号为:19173922852电话卡,转拨诈骗电话20余分钟,获利待查。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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