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白)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马**,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中路*******,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中路*******。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4日,马××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湘潭县白石镇爱马宾馆(对外名称为爱玛宾馆)。2025年5月26日,爱马宾馆接待覃××、马××住宿入住,收取50元房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马××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