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欧)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南湖*******,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滨江*******。
  现查明:秦X自2018年开始吸毒,曾因吸毒被社区戒毒,此后其继续多次吸食毒品,最近一次是2025年6月14日,秦X在赫山区XX医院三楼厕所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鉴定意见、吸毒史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适用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