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杨)决字[2025]第065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杨林*******,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杨林*******。
  现查明:2025年6月份,违法行为人李X伙同“XX”等人在洞口县石江镇及黄桥镇参与了两次赌博,使用扑克牌并采取“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单注100元至200元不等,第一次输了500元钱,第二次赢了700元钱,两次赌博共赢了2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他参与赌博人员的辨认;同案人员的陈述;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