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荔)决字[2025]第036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荔溪*******,现住湖南省沅陵县荔溪*******。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16时许,谢某某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在谢某的帮助下于沅陵县沅陵镇××小区谢某家的租房中通过“手机口”的方式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因拨打电话时长不够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