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五)决字[2025]第030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违法嫌疑人刘XX下班回到宿舍后,闲着无聊打开了抖音APP刷短视频,在刷到一个传播XX大学6名学生意外失足溺亡事件系被绞杀的造谣视频,违法嫌疑人刘XX虽未查看官方警情通报但明知官方通报为失足溺亡的情况下,在该视频的评论区发布了“绞碎,说成溺亡”等谣言跟风拱火。
以上事实有手机截图、违法嫌疑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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