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新)决字[2025]第0167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新洲*******,现住湖南省津市市新洲*******。
  现查明:2024年5月,违法行为人娄xx(LAU xxx xx,越南籍)从越南老街采用偷渡的方式从云南边境进入中国境内,6月经中间人介绍,董x明知娄xx系非法入境人员仍将其带回津市市xx镇自己的家中,二人随即在一起同居,2025年6月13日,娄xx为董*生育一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及同案人陈述和辩解、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护照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