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治)决字[2025]第0411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所城*******,现住湖南省蓝山县所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07时许,所城派出所接到报警:所城镇舜楼湾大饭店,一名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拿了不明物品。经查:2025年7月30日7时50分许,所城镇政府联合蓝山县城管局、自然资源局、控危拆危办等部门对所城镇长铺村彭**开的舜龙湾农家乐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拆除时,彭**叫其患有精神病的弟弟一起手持杀猪刀在舜龙湾农家乐门口点名威胁在场工作人员。彭**的行为涉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所城镇政府移送材料、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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