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南丹县吾隘镇*******,现住广西南丹县吾隘镇*******。
现查明:2025年3月至5月份,违法行为人兰X雄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出售自己名下广西XXX科技有限公司的两个对公账户,账号分别21021381090XXXX7253、91000011010XXXX4207,其中账号91000011010XXXX4207对公账户被其上线(未查实身份)拿去跑分刷流水,经查,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29日,对公账户91000011010XXXX4207合计转入827263.61元,转出829052.31元,其中我县受害人欧阳XX被诈骗的4万元转入该账户违法行为人兰X雄累计获利2960元,违法行为人兰X雄通过出售自己两个银行账户累计获利296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兰X雄的供述;2、同案人韦X的供述;3、受害人欧阳XX的陈述;4、辨认笔录;5、银行账目信息及转账流水;6、广西XXX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资料;7、同案人韦X处理材料;8、关联案件信息;9、兰X雄支付宝转账记录;10、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兰**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玖佰陆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960元)。因被采取刑事拘留的期限已经超过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玖佰陆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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