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新)决字[2025]第0168号
被处罚人L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津市市新洲*******。
现查明:2024年5月,违法行为人娄xx(LAU xxx xx,越南籍)从越南老街采用偷渡的方式从云南边境进入中国境内,6月经中间人介绍,董x明知娄xx系非法入境人员仍将其带回津市市新洲镇自己的家中,二人随即在一起同居,2025年6月13日,娄xx为董x生育一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及同案人陈述和辩解、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护照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LA***罚款伍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LA***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娄氏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LA***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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