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治)决字[2025]第058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栗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
  现查明:2022年12月份左右,陈X华在栗江镇的饭局中经陈X合介绍接触“XX足球”网络赌博APP,并利用手机注册“XX足球”账号成为该赌博平台的会员。为谋取更多的非法获利,陈X华招揽李X、王X炳等人加入“XX足球团队”,发展成为其在“XX足球”平台的下线会员参与网络赌博。经审查,陈X华招揽赌客下线团队累计投注流水 7 万余元发展7名下线,其中:2名为直属下线,团队下线有5名。陈X华个人总计返佣人民币 106.331 元,总输赢1.7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1.陈X华的陈述与辩解;2.证言证言;3.“万合足球”APP等书证;4.户籍资料;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04月30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3月14日,衡南县人民检察认为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缴非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陈**不起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陈**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已刑事拘留六日),应当折抵六日,实际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根据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