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事)决字[2025]第023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沙头*******,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
  现查明:2025年03月22日19时55分许,黄致铭骑行益阳2019197电动自行车沿S31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寓民村祁玉村家门口路段时,与陈**驾驶的停在路旁的湘HEP33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黄致铭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驾驶湘HEP33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离开事故现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