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刑)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敬德镇多浪村陇凌*******,现住敬德镇多浪村陇凌*******。
  现查明:2023年5月份开始,刘X辉、李X(已判决)在株洲市芦淞区XX大厦XX室成立“恐怖城探密”店实施诈骗。违法行为人罗X馨于2024年3月2日至3月25日期间,在该门店中担任“女性托”,共计诈骗6176元。2025年1月17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对违法行为人罗X馨做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讯问笔录;3.提取笔录;4.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