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08时12分,龚XX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江南镇丁坊村中屋组地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1.线索来源、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龚XX的陈述和申辩、3.龚XX的身份信息资料、4.龚XX的驾驶证信息资料、5.龚XX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记录、6.龚XX违法事实照片、7、龚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信息资料、8.摩托车车辆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这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