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奉)决字[2025]第1899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奉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奉家*******。
现查明:2016年,违法行为人伍X涛经人介绍认识了越南籍女子GIANG X DE,在知道GIANG X DE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进入中国境内的情况下将其带至自己位于新化县奉家镇百茶源村家中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伍**系主动投案, 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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