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壶)决字[2025]第105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
  现查明:陈XX在2025年7月28日晚上在长沙市解放西路一个酒吧内购买了一个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和烟管,并在酒吧和自己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社区14栋的租房内吸食后,将电子烟丢弃,经尿液检测,陈XX尿检呈替来他明成分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尿检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实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