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090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花溪*******。
  现查明:2025年4月中旬,违法行为人周某驾驶其名下棕色雷诺牌suv汽车(车牌:湘XXXXXX)从长沙至湘潭市雨湖区XXXXktv附近,找上线“楼伢子”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并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吸食完毒品后驾驶其名下车牌为湘XXXXXX的棕色雷诺牌suv汽车返回长沙。另查明,2025年7月中旬,周某在长沙市岳麓区XXXXCX栋XXXX室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以上事实有周某的陈述、尿检报告及照片、车辆行驶轨迹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