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昆)决字[2025]第1049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泉塘*******,现住湘乡市泉塘镇双江*******。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06时时许,违法行为人段X窜至湘乡市昆仑桥街道×××超市马路对面人行道,将王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未扯钥匙的乖乖兔蓝色电动车偷走;并于同日11时许,在湘乡市东山街道中央绿城××典当行将该辆盗窃来的电动车典当得了500元现金。该辆被盗的电动车由王XX于2024年11月3日从××车行以2380元的价格购买,目前约8成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勘材料、指认照片、物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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